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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順知名律師——商事仲裁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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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順知名律師——商事仲裁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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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是浙江1家化工產品的生產商,與日本某企業有長期貿易往來,通過該日本公司上海辦事處操作了多筆業務。最近,該日本公司可能因資金等問題出現了拖欠貨款情況。為了預防應收賬款出現壞賬的可能,我們公司開始著手梳理與該日本公司的業務資料。經查,發現其中1份2004年簽訂的合同,該公司仍有余款未予結清。為此,我們公司曾于2004年10月發函給該公司,要求付清該筆欠款。此后,于2006年5月發函給日本公司上海代表處,催促結清余款。由于相關合同中約定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解決,如果日本公司不付款,我們將申請仲裁。公司法律顧問提醒我們注意仲裁時效的問題。不知本案是否超過了仲裁時效?可否請您介紹1些有關仲裁時效的規定和需要注意的問題?敬請賜教。 讀者:錢先生 2008年8月28日 錢先生: 您好! 在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先澄清有關仲裁時效的類別,因為仲裁時效可能涉及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不同的時效涵義。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即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就喪失了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Ⅰ商事仲裁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即喪失了依仲裁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根據前述法律涵義可見,商事仲裁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十分相似,超過時效的情況下,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而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情況下,權利人喪失的不僅僅是勝訴權,還包括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程序性訴權。Ⅱ鑒于您的問題屬于商事仲裁范疇,因而下文本人將僅闡述商事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笨v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除今年剛剛頒布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勞動仲裁時效有明確規定之外,其余并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華律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華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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