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旅游糾紛案件的程序
法院審理旅游糾紛案件的程序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3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鑒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3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應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睹袷略V訟法》第136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137條 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138條 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第141條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3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3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第148條 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1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