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有哪些永順知名律師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方式
1、合伙人共同執行: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法人、其他組織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執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
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分別執行:
1、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撤銷權: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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