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永順知名律師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設立的其他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十5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6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7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