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如何主張損害賠償
1、租賃合同如何主張損害賠償
在租賃期限內,1方違約租賃合同約定,造成另1方損失的。受損失的1方可以和對方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711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728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3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2、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1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得請求支付違約金。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租賃期間,1方出現違約造成另1方損失的,受損失的1方可以主張賠償,就賠償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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