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知名律師——聊聊是尋釁滋事?仍是搶劫?
:被告人魏某,20歲,2008年6月7日晚,被告人魏某與趙某,梁某與賈某共開兩輛貨車去1沙場拉沙子,當行至319線銅梁縣境內時,被告人魏某以在其前面與其同向行駛的1輛外埠貨車靠了其汽車為借口,追逐該車。待貨車?柯愤吅,魏某將車超過并停在該車的前面,故意找茬,毆打該貨車上司機等人并索要錢款未成,搶走汽車鑰匙和放在工具箱內裝有營運證,行駛證等手續的玄色皮包1個,然后駕車離往。案發后,被告人的認罪立場較好!静缓稀浚; 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仍是尋釁滋事罪,存在不合。 【評析】:;對本案的定性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掌握。 1是犯罪的目的。搶劫罪的目的長短法據有他人財物,而尋釁滋事罪的目的則不然?v觀全案,魏某被羈押作第1次訊問時就承認自己往在外跑車時常常挨打,受氣,在本地碰上外埠車后,就設法主意打他們出出氣。當魏某以在其前面與其同向行駛的1輛外埠貨車靠了自己的汽車為借口,故意上前找茬,打人,要錢(未要成),后又拔車上的鑰匙,拿走了工具箱內裝有行車手續的玄色皮包。這1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出氣,謀事,是出于1種報復的念頭,沒有搶劫罪所必需的以非法據有為目的而搶劫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根據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4位受害人的陳述,不能證實魏某有搶劫的直接故意,也不能證實魏某具有搶劫的目的。 2是侵犯的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利,尋釁滋事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秩序。從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望,確有以暴力脅迫的方法非法據有受害人的玄色皮包的事實,這與搶劫罪中的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據有他人錢財的要求是相符的。但是將被告人的整個行為聯系起來分析,就可以發現被告人魏某將車超過并停在被害人駕駛的貨車前面,故意找茬,隨后毆打該車上的司機等人,并索要錢款,搶走汽車鑰匙和工具箱內裝有行車手續的玄色皮包,是1種恃強逞能,耍威風,報復別人的尋釁滋事行為。由于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錢財時,在被害人未給的情形下,被告人沒有入1步威脅被害人交出錢財;工具箱內玄色皮包里裝的是行車手續,并非錢財。被告人搶走行車手續,拔走汽車鑰匙,然后揚長而往,也恰是不讓該車行走達到報復目的詳細表現。所以其侵犯的客休不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是社會治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被告人在公路上無事生非,無端追趕,攔截外埠運輸車輛,隨意毆打司機和乘車人,并強拿汽車鑰匙和行車手續,造成了惡劣影響,屬于情節惡劣。人民法院對被告的魏某以尋釁滋事定罪處刑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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